六法全書 | AI搜尋 |
審計法   第 七 章 附則 ( 104年12月09日)
第 79 條
審計機關對於公私合營之事業,及受公款補助之私人團體應行審計事務,得參照本法之規定執行之。

第 80 條
關於審計之各種章則及書表格式,由審計部定之。

第 81 條
本法施行細則,由審計部擬訂,呈請監察院核定之。

第 82 條
本法自公布日施行。

本法修正條文第五十九條施行日期,由審計部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