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
AI搜尋
|
審計法施行細則
( 104年12月18日)
第 13 條
審計機關依本法規定發出之通知,應取得送達日期之回證或以掛號郵件送達。同一案件,受通知之機關有二個以上時,應分別送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