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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計法施行細則  ( 104年12月18日)
第 14 條
審計機關發給各機關之審核通知,除涉及修正、剔除、繳還或賠償事項,應依本法第二十三條至第二十五條之規定處理外,其餘通知事項,亦應限期將辦理情形,函復審計機關。被審核機關如有逾期未函復者,審計機關應予催告,經催告後,仍不函復者,得依本法第十七條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