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
AI搜尋
|
審計法施行細則
( 104年12月18日)
第 42-2 條
審計機關對於各機關採購之執行情形及各相關機關之監督考核情形,得通知其提供有關資料;遇有疑問,各該機關並應為詳實之答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