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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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計法施行細則
( 104年12月18日)
第 42-3 條
各機關向政府採購主管機關提報巨額採購之使用情形及其效益分析與該主管機關派員查核及對已完成之重大採購事件所作效益評估等資料,應送該管審計機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