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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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計法施行細則
( 104年12月18日)
第 42-5 條
審計機關稽察各機關採購,發現有不合法定程序,或與契約、章則不符,或有不當者,得依本法第二十二條至第二十五條及本細則第十四條、第十五條規定程序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