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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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計法施行細則
( 104年12月18日)
第 7 條
審計人員依本法第十五條規定使用之審計部稽察證,由該管審計機關長官核發,稽察證須載明事由、地點、時日及持用人職別姓名。
稽察證使用規則,由審計部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