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 AI搜尋 |
審計法施行細則  ( 104年12月18日)
第 73 條
審計機關為辦理公務機關、公有營業及事業機關審計事務,除應注意本法第六十五條、第六十六條、第六十七條規定事項外,並應定期派員考查各機關按照會計法實施之內部審核情形及各項實際工作紀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