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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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計法施行細則
( 104年12月18日)
第 75 條
審計機關對於本法第七十二條至第七十六條應負損害賠償責任之決定,得依本法第二十三條至第二十七條,及本細則第十九條、第二十條規定程序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