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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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計法施行細則
( 104年12月18日)
第 76 條
各機關長官或其上級機關,接到審計機關依本法第七十八條所為之通知時,應依限期追繳,並將其執行結果,報告審計機關。
前項追繳限期由審計機關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