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 AI搜尋 |
審計部處務規程   第 一 章 總則 ( 112年05月16日)
第 5 條
本部各單位之事務,應就原有編配人員辦理,遇有特別繁忙時,得由各單位主管人員簽請審計長另行調派人員協助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