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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計處室審核會議議事規則  ( 88年07月27日)
第 11 條
審核會議紀錄除秘密部分得另行紀錄外,應載明左列事項:
一、會議次數。
二、會議時間。
三、會議地點。
四、主席、出席、列席及紀錄之姓名。
五、報告事項及其決定。
六、討論事項及其決議。
七、臨時動議及其決議。
八、其他應行記載之事項。

前項紀錄應於次期會議開會前分送各出列席人員。如有遺漏錯誤,得於紀錄人員宣讀後,提請主席裁定更正。秘密部分經宣讀無誤或經更正後,由承辦會議文書人員收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