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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計處室審核會議議事規則  ( 88年07月27日)
第 9 條
提出審核會議議案應具備左列各要項:
一、案由:以簡明為主。
二、案情經過:以敘述事實為主,有參證其原文或證件必要者,列為附件。
三、擬議處理意見:分為「主文」及「理由」兩項。主文以簡明扼要為主;理由包括援用之法令及處理辦法,如有覆審單位覆核意見,應列在原案之後,一併提出會議討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