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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計部審計專業獎章頒給辦法  ( 97年10月24日)
第 4 條
審計人員請頒本獎章,應由其服務機關推荐,非審計人員或外國人請領本獎章,由與請獎事實有關之主管機關或團體推荐。

請頒本獎章應填具請獎事實表,檢附有關證明文件。事實表格式如附表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