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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計部教育農林審計處辦事細則   第 三 章 分層負責 ( 107年04月10日)
第 18 條
本處處理公務實施分層負責制度,逐層授權決定,有關審計部與本處之權責劃分明細表及辦理其他公務之分層負責明細表另訂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