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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計部交通建設審計處辦事細則   第 一 章 總則 ( 113年01月10日)
第 7 條
本處審核之各機關如有辦理數種會計事務者,其審計事務應依照本細則第二章規定,分由各該有關單位掌理。遇有應行辦理就地審計時,有關單位應會同聯合辦理,各自查核其掌理之審計事務,並分別撰擬抽查報告。必要時,就地審計事務亦得委託相關單位代為辦理,受託單位於辦理完竣陳報決定後,應通知原委託單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