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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計部審計會議議事規則  ( 108年11月06日)
第 4 條
應行提出審計會議報告之事項如下:
一、本部各單位及審計處室在一定期間內之審計業務辦理概況。
二、各單位審計業務內規之訂定、修正事項。
三、中央政府總決算及附屬單位決算暨特別決算之審定情形。
四、其他重要案件及審計長批交報告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