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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計部審計會議議事規則  ( 108年11月06日)
第 5 條
審計會議每月開會一次,必要時,審計長得召開臨時會議或延期開會。

審計會議須有法定出席人員過半數之出席方得開會,其決議以出席人員過半數之同意行之。可否同數時取決於主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