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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計部臺中市審計處辦事細則   第 二 章 職掌 ( 112年07月06日)
第 14 條
覆審室掌理覆核審計,辦理下列事項:
一、關於本處各科所送各機關剔除、修正、減列、繳還、賠償、處分及其他有關財務責任聲復、逕行決定案件之覆核事項。
二、關於本處各科所送各機關聲請覆議或再審查案件之覆核事項。
三、關於本處各科所送重要審計案件之覆核事項。
四、關於本處各科所送應行層報監察院或陳報審計部案件之審查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