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 AI搜尋 |
審計部臺中市審計處辦事細則   第 三 章 分層負責 ( 112年07月06日)
第 21 條
本處處理公務,第一層副處長對處長負責;第二層各科室主管對第一層負責;第三層承辦人員對第二層負責。

各層負責人員奉准差、假不能執行職務時,應指定或委託適當人員代理,代理人就代理職務負其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