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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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計部臺南市審計處辦事細則
第 一 章 總則
( 112年07月06日)
第 6 條
本處各單位之事務,應就原有編配人員辦理,遇有特別繁忙時,得由各單位主管人員簽請處長另行調派人員協助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