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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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計部臺南市審計處辦事細則
第 四 章 會議 ( 112年07月06日)
第 27 條
本處處理重要審計案件,以審核會議之決議行之。
審核會議依審計處室審核會議議事規則之規定辦理。
第 28 條
本處每月舉行處務會報一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