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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計部福建省金門縣審計室辦事細則   第 一 章 總則 ( 112年07月06日)
第 3 條
審計部福建省金門縣審計室(以下簡稱本室)辦理金門縣財務審計事務,並依審計機關辦理鄉鎮縣轄市財務審計辦法之規定,辦理金門縣各鄉、鎮[以下簡稱鄉(鎮)]財務審計事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