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
AI搜尋
|
審計部臺灣省花蓮縣審計室辦事細則
第 一 章 總則
( 112年07月06日)
第 7 條
本室各單位之事務,應就原有編配人員辦理,遇有特別繁忙時,得由各單位主管人員,簽請主任另行調派人員協助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