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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計部臺灣省嘉義市審計室辦事細則   第 三 章 分層負責 ( 112年07月06日)
第 18 條
各層負責人員依其職掌範圍處理公務,其權限如下:
一、對該管公務有依據法令規定處理之權。
二、對已授權事項有決定或代行之權。
三、對所屬人員有指揮監督及考核之權。
四、對該管公務之處理,有斟酌輕重緩急統籌分配調度之權。
五、對應經其審核、核定或判行之文件,有審核其內容及刪改文字之權。
六、對本室全般公務有建議之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