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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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計部桃園市審計處辦事細則
第 三 章 分層負責
( 112年07月06日)
第 20 條
本處處理公務分為下列三層:
一、第一層為處長、副處長,重要案件由處長核定,次要案件由副處長代為核定。
二、第二層為各科室主管。
三、第三層為承辦人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