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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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計部稽察證使用規則
( 61年12月29日)
第 2 條
審計人員依審計法第十五條之規定,持本證向公私團體或個人查詢或調閱簿籍憑證或其他文件,各該負責人不得隱匿或拒絕,遇有疑問並應為詳實之答覆。
前項詢問事項作成筆錄時,受詢人須簽名或蓋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