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 AI搜尋 |
審計部稽察證使用規則  ( 61年12月29日)
第 3 條
審計人員依審計法第十六條之規定,執行封鎖各項有關簿籍憑證或其他文件時,應依審計法施行細則第九條規定辦理,在執行提取時應依該細則第十條之規定實施。

前項提取之簿籍憑證文件,應由該物之所有人或其關係人簽名或蓋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