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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領海及鄰接區法  ( 87年01月21日)
第 12 條
中華民國政府基於航行安全、預防海上與海底設施或海洋資源受到破壞或預防海洋環境受到污染,得要求無害通過之外國船舶遵守一定之海道或分道通航制。

前項一定之海道或分道通航制內容,由行政院訂定公告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