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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領海及鄰接區法  ( 87年01月21日)
第 17 條
中華民國之國防、警察、海關或其他有關機關人員,對於在領海或鄰接區內之人或物,認為有違犯中華民國相關法令之虞者,得進行緊追、登臨、檢查;必要時,得予扣留、逮捕或留置。

前項各有關機關人員在進行緊追、登臨、檢查時,得相互替補,接續為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