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 AI搜尋 |
中華民國專屬經濟海域及大陸礁層法  ( 112年12月27日)
第 23 條
未經路線劃定許可,在中華民國大陸礁層從事海底電纜或管道之舖設、維護或變更者,處新臺幣二千萬元以上一億元以下罰鍰,並得禁止使用或令其拆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