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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民大會修憲審查委員會組織規程  ( 88年06月15日)
第 12 條
修憲審查委員會或各審查小組審查議案時,如認為有必要,得經決議擇期舉行聽證會,邀請相關人員到會陳述意見。

聽證會之程序,依國民大會聽證會實施辦法行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