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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一九槍擊事件真相調查特別委員會條例  ( 95年05月01日)
第 8-1 條
本會調查人員必要時得臨時封存有關證件資料,或攜去、留置其全部或一部。

封存、攜去或留置屬於政府機關持有之證件資料者,應經該主管長官之允許。除經舉證證明確有妨害重大國家利益,並於七日內取得行政法院假處分裁定同意者外,該主管長官不得拒絕。

凡攜去之證件,該主管人員應加蓋圖章,由調查人員給予收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