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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院組織法  ( 112年12月27日)
第 16 條
秘書處掌理下列事項:
一、關於文書收發、分配、繕校及檔案管理事項。
二、關於文稿之撰擬、審核及文電處理事項。
三、關於印信典守事項。
四、關於研究發展及管制考核事項。
五、關於公共關係事項。
六、關於新聞之編輯、發布及聯絡事項。
七、關於新聞資料之蒐集、分析、整理及保管事項。
八、關於本院視聽媒體之規劃、設計及運用事項。
九、關於新聞媒體之聯繫及委員活動之報導事項。
十、其他有關秘書業務事項。
十一、不屬其他處、局、中心、館之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