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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院組織法  ( 112年12月27日)
第 31 條
總務處警衛隊,置隊長一人、副隊長二人、督察員一人、警務員一人、分隊長四人、小隊長十二人至十四人、警務佐一人、隊員一百二十人至一百五十人,掌理本院安全維護與警衛事宜。

前項警衛隊員警,由內政部警政署派充之。

本法修正施行前僱用之駐衛警,得繼續僱用至離職時止。

本院安全維護遇有特殊情況時,得商請內政部警政署增派人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