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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行政法院處務規程   第 一 章 通則 ( 108年07月02日)
第 1 條
本規程依行政法院組織法第三十條之規定訂定之。

第 2 條
最高行政法院(以下簡稱本院)處理事務,除法規別有規定外,依本規程行之。

第 3 條
本院文件,以本院或院長名義行之。但依法規或依其性質得以各庭、科、室或書記廳名義行之者,不在此限。

第 4 條
本院庭長、法官次年度之事務分配、代理次序及合議審判法官之配置,於每年年終會議決定之。

前項決定,應製成事務分配表及代理次序表。

院長認為必要時,得於年終會議前召集庭長、法官若干人,組成作業小組,預擬前項事務分配表及代理次序表草案。

第一項會議後,遇有人員變動或其他事由須變更前項之分配表及次序表時,得由院長徵詢有關庭長、法官之意見後決定之。

第 5 條
本院其他職員事務之分配,由院長決定之。

第 6 條
本院辦公時間,依中央政府法令之規定。但遇特別情形有延長之必要時不在此限。

星期日及例假日,書記廳應派員輪流值日。每日散值後,應派員值夜。

第 7 條
本院員工到值散值時間,應親註於考勤簿並簽名,或以電子刷卡方式為之,逐日層送院長核閱。其因事、因病或其他事由請假者,依照公務員請假規則辦理。

第 8 條
本院職員對於承辦或與聞事件未經宣布者,應嚴守秘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