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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試院會議規則   第 一 章 總則 ( 112年06月08日)
第 1 條
考試院為處理考試院會議事項,特訂定本規則。

第 2 條
考試院會議(下簡稱本院會議)依考試院組織法第七條規定,由院長、副院長、考試委員、考選部部長、銓敘部部長及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主任委員組織之。

考試院秘書長、副秘書長、考選部、銓敘部及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副首長均應列席。

第 3 條
本院會議須有應出席人員過半數之出席,方得開會。其議決以出席人員過半數之同意為之;可否同數時,取決於主席。

前項開會人數,以第二條第一項應出席人員實有人數為準。

第 4 條
本院會議以院長為主席。院長不能出席時,以副院長為主席;副院長亦不能出席時,由出席人員中公推考試委員一人為主席。

第 5 條
本院會議每星期四舉行一次。院長或其他應出席人員三分之一以上認為必要時,得改開秘密會議或召集臨時會議,或停止舉行會議。

前項會議日期如逢例假日,得提前或順延一日舉行,或停止舉行會議。<br />

第 6 條
本院會議議決事項,由院長督導本院暨所屬部會執行之。

第 7 條
本院會議考試委員座次,每屆第一次會議前抽籤編定,以後每滿一年得抽換一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