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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民大會議事規則  ( 94年06月01日)
第 13 條
秘書長於每次會議查點出席人數,如已足法定人數時,主席即宣告開會。屆開會時間不足法定人數,主席得延長三十分鐘,延長兩次仍不足法定人數時,主席即宣告延會或改開談話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