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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民大會議事規則  ( 94年06月01日)
第 22 條
議事錄應記載之事項如下:
一、會次及其年、月、日、時。
二、會議地點。
三、出席、請假及缺席代表之姓名、人數。
四、列席者姓名。
五、主席。
六、記錄者姓名。
七、報告事項及其決定。
八、表決方法及人數。
九、其他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