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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民大會議事規則  ( 94年06月01日)
第 23 條
前次會議之議事錄於下次會議宣讀之;最後一次會議之議事錄,由主席簽名確認之。

議事錄,出席代表認為有遺漏或與事實不符時,應以書面提出,經本會會議之決議更正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