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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民大會議事規則  ( 94年06月01日)
第 25 條
代表言行如有人身攻擊、投擲物品、肆意謾罵、破壞公物、攜帶危險物品進入議場以及違反本規則或其他妨礙議場秩序之行為者,主席得警告、制止或禁止其發言,其情節重大者,得強制其退出議場。但出席代表三十人以上表示異議時,主席應即付表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