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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民大會主席團選舉投票及開票辦法  ( 81年03月21日)
第 十四 條
開票監察員分為四組,其職務分配如左:<div class="line-0206">(一)第一組二人,於開票前當眾驗明票匭封識,依次啟封取票,並將選舉票遞交第二組。<div class="line-0206">(二)第二組三人,查驗選舉票有無廢票,並將有效選舉票遞交第三組唱票;廢票彙整後點交第四組。<div class="line-0206">(三)第三組三人,監察唱票及記票,並將唱完之選舉票遞交第四組。<div class="line-0206">(四)第四組二人,監察整理及記錄各候選人所得票數與總票數。

各組所需管理員、唱票員、記票員等,由大會秘書處配備,受開票監察員之指揮監督,分辦有關開票事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