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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民大會同意權行使辦法   第 三 章 審查程序 ( 88年06月15日)
第 11 條
被提名人之財產、稅務及刑案紀錄表等相關資料,應由提名機關提供全體代表參考。秘書長應將前項資料連同其他資格證明文件於審查委員會開會前五日印送各委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