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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民大會同意權行使辦法   第 一 章 總則 ( 88年06月15日)
第 3 條
總統提名咨文送達國民大會後,議長應印送全體代表,並提報大會交付審查委員會審查。

前項之審查,應於提名咨文印送全體代表十天之後舉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