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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院處務規程   第 三 章 權責 ( 112年09月22日)
第 17 條
各處、局、館長及中心主任承秘書長之命,處理各該主管事務,其權責如下:
一、所屬工作計畫之擬訂。
二、所屬各單位職務之分配。
三、主管事務之處理。
四、所屬職員之指導、監督及考核。
五、所屬職員請假三日以內之核准。
六、所屬單位工作報告之審核。
七、所屬主管文件之審核。
八、長官交辦事項。

各處、局、館及中心副主管,襄助該管主管長官處理前項各款所列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