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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院處務規程   第 三 章 權責 ( 112年09月22日)
第 18 條
人事處處長依人事法規之規定,受秘書長之指揮、監督,辦理本院人事管理事務,其權責如下:
一、本處工作計畫之擬訂。
二、本處工作之分配。
三、主管文稿之審核及例行公務之處理。
四、重要文件之撰擬。
五、所屬職員之指導、監督及考核。
六、所屬職員請假三日以內之核准。
七、長官交辦事項。

人事處副處長,襄助人事處處長處理前項各款所列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