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 AI搜尋 |
立法院處務規程   第 三 章 權責 ( 112年09月22日)
第 19 條
主計處處長,依主計法規之規定,受秘書長之指揮、監督,掌理本院歲計、會計及統計事項,其權責如下:
一、本處工作計畫之擬訂。
二、本處工作之分配。
三、主管文稿之審核及例行公務之處理。
四、重要文件之撰擬。
五、所屬職員之指導、監督及考核。
六、所屬職員請假三日以內之核准。
七、長官交辦事項。

主計處副處長,襄助處長處理前項各款所列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