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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院處務規程   第 三 章 權責 ( 112年09月22日)
第 20 條
各委員會專門委員,分別承各該委員會之命,擔任議案及人民請願書之研究、編撰及草擬、立法協助及黨團協商幕僚作業等事項,並受秘書長之指揮、監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