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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院處務規程   第 二 章 職掌 ( 112年09月22日)
第 7 條
總務處設庶務科、出納科、交通科、管理科、營繕科、住宿會館、研究會館、醫務室及警衛隊,分掌下列事項:
一、庶務科:關於公物之採購、水電設備、餐飲服務、場地佈置及一般性服務等事項。
二、出納科:關於款項之扣繳、現金之保管及委職員工助理薪津發放等事項。
三、交通科:關於車輛調度及交通服務等事項。
四、管理科:關於技工工友管理、議場會場服務、環境清潔及勞工保險等事項。
五、營繕科:關於全院財產、房舍、物品之保管及房舍之建造、修繕等事項。
六、住宿會館:關於本院住宿會館之管理與服務等事項。
七、研究會館:關於本院委員研究室之管理與服務等事項。
八、醫務室:關於委職員工、委員公費助理及其眷屬保健診療與協助就醫等事項。
九、警衛隊:關於本院各辦公處所、研究會館、住宿會館、中南部服務中心、議政博物館與其他院區之門禁安全、警戒、消防及其周圍之交通指揮、管理等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