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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院職權行使法   第 八 章 文件調閱之處理 ( 107年11月21日)
第 48 條
政府機關或公務人員違反本法規定,於立法院調閱文件時拒絕、拖延或隱匿不提供者,得經立法院院會之決議,將其移送監察院依法提出糾正、糾舉或彈劾。